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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拆本使用审批
上传:徐娇阳 来源: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03日 您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办理机构   

  各区、县(市)国税机关 

所需材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提出书面清单,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份数、起止号码。 

办理程序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提出的书面清单,主要审核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是否合理,需要拆本使用发票份数、起止号码是否准确。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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