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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批发)企业的审批
上传:李鑫 来源: 更新时间:2009年03月30日 您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一、事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批发)企业的审批
  二、依据:
    (一)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三、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应当具有举办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相应的能力;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五)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四、有无数量限制: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必须符合音像市场发展规划。

  五、程序:
    (一)中国合作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中国合作者自文化部批准立项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外经贸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文化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文化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六、期限:30个工作日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立项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二)合作各方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五)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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