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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骄阳 来源: 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5年02月03日 您是本文第位浏览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  〔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统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应征入伍、在校学生、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除外),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保。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村居民自愿参保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6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超过标准的,由县经办机构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政府补贴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两部分。
  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县财政补助40%。对选择10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和县财政按照年缴费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殊困难群体,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30%养老保险费。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管理、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参保工作。
  第七条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残联、计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待遇核定与支付、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二)负责全县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
  (三)负责参保人员信息库的建立与维护工作;
  (四)负责各类表格、单、证、卡、册编制工作;
  (五)负责全县新农保实施的督查、考核、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等。
  第九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乡镇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新农保扩面参保和政策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初审,并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三)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督查村新农保协办员开展工作等。
  第十条 各村设新农保协办员,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村范围内新农保扩面参保和政策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村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三)负责向本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工作;
  (四)负责本村居民调查摸底、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负责为本村参保人员建立基本情况业务台账等。

第三章 参保登记缴费

  第十一条 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的1 月1 日至11 月30日。
  第十二条 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到所在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有指纹确认。
  第十三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在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每月的20日前将《参保表》和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对比),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六条 县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缴费存折》(以下简称《缴费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25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村委会领取《缴费存折》,并及时将养老保险费存入《缴费存折》。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县经办机构每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缴费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经办机构。
县经办机构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经办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汇总表》(此表一式两份,业务、财务各一份),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县经办机构要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之年,可由村委会代收保费,村委会收到新参保人员缴纳的保费后要及时开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收据》(此据一式四份,参保人、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加盖村委会公章,将收据联交参保人。
参保人应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25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村委会,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收据》换取《缴费存折》。县经办机构和乡镇事务所共同监督,及时将《缴费存折》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第十九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当月10日前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此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经办机构各一份),并将补助或资助资金存入县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当月20日前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经办机构。
县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二十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村协办员在当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经办机构,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缴费存折》。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当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经办机构应按照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此表一式两份,业务、财务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续保人员在不改变缴费档次的情况下,可直接将保费存入《缴费存折》;如需要改变缴费档次,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县经办机构按照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参保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项目。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此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经办机构各一份)。村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基本信息变更情况汇总后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将《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经办机构,经复核无误后,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立卷。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地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地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二十四条 村协办员应在当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当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经办机构。
县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后,县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还有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接续、终止注销等信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财政补贴”名义记入。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积累增值的模式。个人缴费到账后,县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补贴部分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积累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记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扣款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七条 对中断缴费的,县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对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但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保费的,县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原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账户记录。缴费年限可前后累计计算。
  第二十九条 县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经办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县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实。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二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60周岁(1950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补缴所差年限,补缴部分财政不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个人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60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支付。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三十五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缴费存折》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当月20日前上报县经办机构。
  第三十七条 县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第三十八条 县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县经办机构业务、财务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各一份),送县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经办机构。
县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发放存折》(以下简称《发放存折》),同时向县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县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导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三十九条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待遇审批次月的25 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县经办机构领取《发放存折》。
  第四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填写《变更表》,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记录。县经办机构应通过村委会及时将《变更表》返给参保人员。
  第四十一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当月10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经办机构。乡镇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上报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应按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村级协办员要及时告知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自次月起停发死亡人员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60日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停(续)发登记表》(以下简称《停(续)表》,此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经办机构各一份)提请县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停(续)表》,经县经办机构批准后,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十三条 县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养老金,待提供相关证明符合条件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经办机构内要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及统计人员。
  第四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要按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四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资金划拨到新农保基金支出户,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八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经办机构应根据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应在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到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转交县经办机构记入收入账。县经办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第四十九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经办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经办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将《参保表》和 《转入表》 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将《参保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经办机构。转入地县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经办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五十二条 转出地县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五十四条 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五条 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待有关政策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六条 县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 县经办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五十八条 县经办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一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九条 县经办机构、乡镇事务所及各行政村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单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经办流程。
  第六十条 县经办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一条 县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委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县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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